卫生部发布:实施美容术 须是主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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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01 17:58:35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卫生部了解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凡是没有取得美容行医资格的美容院都不能擅自从事美容手术。
《办法》中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休 闲 居 编 辑
负责实施美容手术的医生必须是主治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的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生,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据了解,目前美容服务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生活美容服务,另一部分是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的定义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介绍,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纷纷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医疗美容质量难以保证,美容不成反毁容的事件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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