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未成功获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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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3-14 18:54:33
11月9日,根据丰台法院的判决,隆胸未成功的于女士将获得1万多元的经济赔偿。
去年12月,38岁的于女士根据杂志上看到的一则丰胸广告,找到北京中医疑难病研究中心丰台体坛医院,双方签订了小腿充填术、上臀脂肪术、腹部吸脂隆胸术的手术医疗服务合同。于女士支付了各类医疗服务费共计1万元。
“在手术中,我发现医院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我自身的脂肪向胸部移植,而是用了生物脂肪代替,我立即制止了手术。”于女士说,当她要求工作人员出示从业资质证明未果后,便以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侵犯为由,将丰台体坛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服务费、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多元。
丰台体坛医院则称,他们从未在杂志上登过广告,于女士所签订的合同是其与单位某个人之间的合同,不能认定是于女士与医院签的合同,更谈不上违反合同约定。丰台体坛医院不同意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休 闲 居 编辑
法院调查后确认,某杂志曾在去年11月以北京体坛医院名义刊登了隆胸广告。于女士看过广告后,与体坛医院签订了《北京体坛医院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
法院认为,于女士与丰台体坛医院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体坛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给于女士施行腹部吸脂隆胸术,属违约行为。法院判决丰台体坛医院赔偿于女士医疗服务费1万元、误工费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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