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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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9-02 17:24: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须以更新、补充医药新知识、新信息、新技能等为主要学习内容,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不断提高药学服务水平的需求。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获取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义务和权利。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拟定、审批每年继续教育内容。
第六条 凡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立项,并填写《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报送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审定。
第七条 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由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和公布。
第八条 经过遴选、确认和公布的继续教育内容明确列出编号、名称、施教机构、负责人、培训方式、核准学分等,供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选择。
第九条 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继续教育内容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有效,超过1年未实施的,继续教育内容自动失效。若需要再次实施,则应重新申请确认和公布。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条 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每课时0.3学分)。
第十一条 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学分、日期、施教机构等。职业技能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单位在《职业技能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记载。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须每年根据继续教育结果,在《职业资格证书》上予以登记,并以此作为继续执业、再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为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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