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监局制定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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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01 11:55:07
日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该局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从严治政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内容如下:1.各职位公务人员收受管理相对人或下属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馈赠礼品,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假公济私,借工作之便要求管理相对人或下属单位办理私事,从中谋利,或无原则放宽审批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2.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失职、渎职、失察责任的领导干部。3.责任追究的事项包括:①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特殊药品(麻醉、毒性、放射性、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购用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及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有国家药品核准的药用辅料批准文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行政审批。②生产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注册证书,执业药师注册,非处方药品登记,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包装、标签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出口药品销售证明的核准,及对仿制药品的拟仿和仿制,新药(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新药技术转让,药品生产企业GMP、经营企业GSP、药品研究单位GLP、GCP认证,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审核。③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审批、核准、审核事项。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基建项目、装备、职称评定、劳动工资、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事项的审批。4.责任追究的处理。1.组织处理:办理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及其他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或有从轻、减轻情节,构不成追究纪律责任,但已不适应担任现领导职务或在现岗位工作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酌情给予责任辞职、调离、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2.纪律处分:已构成追究纪律责任或纪律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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