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有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都可申请开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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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01 14:32:35
从福建省药监局获悉,已停止审批达3年之久的新建零售药店事项又重新启动,今年下半年起,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都可申请开药店,但开办零售药店的“门槛”高了不少。据了解,今后个人或单位开办零售药店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包括人员素质和软硬件条件等)和市场布局条件(包括药店网点的集中度和人口的比例等)。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医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零售药店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店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店必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要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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