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盛科技”公布对外担保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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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1-26 21:27:29
经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现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宝科技)提供担保:
1、公司为兰宝科技提供长期借款保证担保:2002年11月11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兰宝科技与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2100万元长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限6年,自2002年11月11日至2008年11月10日。该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目前,担保责任已变更为9500万元。
2、公司为兰宝科技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2004年12月20日,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兰宝科技在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1600万元的短期借款担保,2005年4月27日该笔贷款已经到期。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与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继续为兰宝科技与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6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限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6年4月29日止。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与主合同项下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为准。该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公司为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利纸业)提供担保:
1、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项目借款担保:2005年4月1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67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限6年,自2005年4月12日至2011年4月11日。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2005年1月10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人民币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11个月,自2005年1月13日至2005年12月12日。该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5年6月1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14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6个月,自2005年6月17日至2005年12月18日。该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双方约定该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美利纸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办理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1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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