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向男性朋友借精生子 丈夫怀疑有奸情拒绝抚养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7-01-16 08:19:09
夫妻双方关系逐渐恶化,日前诉至高明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究竟是根据双方共同愿望人工授精产下的,还是妻子背着丈夫与人私通怀孕的?围绕着这个决定抚养问题的关键,男女双方在法庭上拿出各自不同的证据,展开激烈的争辩。
——丈夫无精妻子向朋友求助
在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中,王女士是原告,丈夫张先生是被告。两夫妻的纠纷是从1998年的那一场人工授精手术开始的。
王女士告诉记者说,她和张先生都是佛山当地市民,于1995年开始相识,次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生活一般。尽管两人都表示希望婚后能有个孩子,但是结婚两年多来,王女士却一直没有怀孕。1998年9月,夫妻俩一起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院方的结论是,张先生患有无精症,这是一种先天性的病症,医学上没有经过治疗可以生育的先例。为此,张先生非常痛苦。休 闲 居 编 辑
尽管自己被宣判终生没有生育能力,但是张先生依然表示想要一个孩子。于是,妻子王女士建议是否可以通过手术,借用医学行为辅助生育小孩,妻子的建议得到张先生的同意。
1998年冬天,张先生夫妻去一家医院咨询人工授精、辅助生育的事宜。期间,一名医生表示自己在外面开了一家私人辅助生育的诊所,可以低价为张先生夫妻提供手术,同时保证人工授精手术能够成功。为了节约费用,张先生夫妻动心了。在决定手术之前,王女士向丈夫提出一个建议:为了以后孩子的健康,不用诊所提供的精子,她有一个男性朋友周某长得一表人才,身体健康,不如去给他说明情况,由他来提供自己做人工授精的精子。
但是,当王女士第一次去向朋友周某求助时遭到拒绝。回家后王女士向丈夫说,周某犹豫不决,如果张先生亲自去可能对方就会同意。果然,当张先生前往周某处说明自己的情况后,周某终于同意提供手术必要的精子。
——是人工授精还是婚外情怀孕?
王女士在诉讼材料中说,1998年10月8日,她和丈夫张先生准备妥当后,约上愿意提供精子的朋友周某,一同前往该私人诊所。随后,一名姓曾的医生为周某作了检查、取精等工作后,立即为王女士作了人工授精手术。半个小时后,曾医生说手术非常成功。但是为了确保怀孕的几率,几天后还要进行第二次。整个过程张先生都在旁边守候。
几天后,当王女士要求张先生约上周某一同前往广州做第二次手术时,张先生变卦了,理由是实施手术的那家诊所规模十分狭小、卫生状况不尽如人意,没有正当的审批手续,因此手术效果令人难以放心。张先生表示另外想办法。
不过,没有多久,王女士去医院做检查时,得知自己已经成功怀孕了,当面对兴高采烈的妻子,丈夫张先生却没有多少高兴的神情,接下来的时间内,张先生对妻子的态度开始变得恶劣起来。
半个月后,张先生终于说出了自己的打算,鉴于诊所的条件简陋和朋友周某知情的实际情况,他决定不要妻子腹中的孩子,因此希望妻子去做流产,以后重新去正规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这样可以免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张先生的打算令王女士非常失望,其建议也遭到王女士的拒绝。王表示自己已经怀孕,没有必要流产,一定要生下来。见到妻子态度如此坚决,张先生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但是在王的整个孕期,双方的关系基本上处于冷战的状态。
1999年6月底,王女士顺产一名男婴。这个本该令人高兴的结局却反而引来丈夫张先生更加的冷淡。整个产期王女士没有得到对方的关心甚至是一点照顾。不只丈夫,这一次甚至连婆家的其他人都对王女士冷淡起来。这令王女士伤心之余也百思不得其解。
终于,在王女士的追问之下,张先生明确表示他不喜欢这个由熟人提供精子得来的孩子。而且唯一的一次人工授精手术是上年10月中旬进行的,而儿子八个月就顺利出生,从时间上来说,孩子的“来路”令他感到蹊跷。
在随后的日子里,张先生更是明确表示他怀疑孩子并不是人工授精而来,完全是王女士和周某私通直接怀孕的,什么人工授精、朋友捐精都是王女士和周某为了蒙蔽家人而玩弄的“障眼法”。
夫妻关系从此开始决裂,经过亲友多次做思想工作没有任何改变。今年年初,王女士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了第三者,而且婆婆等人也明确表示希望王女士和儿子离婚,让儿子另外建立家庭。张家同时拒绝为孩子支付抚养费用,让王女士去找周某支付抚养费。
后来,张先生甚至去找周某质问:究竟是人工授精还是和自己妻子私通怀孕,双方多次争吵,由于周某是背着妻子进行的“援助”,事情传开后,周某与妻子的关系也极度紧张。
——丈夫有无抚养责任?
王女士决定离婚,在双方无法为儿子的抚养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王女士于日前将张先生诉讼至高明区法院,表示自己愿意成为儿子的监护人,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以及以后的学费、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等。
日前,高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按照有关法律,夫妻双方自愿进行人工授精、试管技术怀孕生产的孩子,视为夫妻婚生孩子,双方享有共同的养育义务和探视权利。王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孩子是夫妻双方同意做的人工辅助技术所生,向法庭出示了医院证明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的诊断书,还有一张1998年两人共同签名申请医院做人工授精的申请书。
而张先生则辩称,自己确实有做人工授精的愿望,但是当第一次陪同妻子去诊所时,发现是一家只有一名医生的小诊所,因此担心手术质量,于是决定让妻子去正规的大医院做手术。同时,他感觉到当时让熟人提供精子的做法很有可能留下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决定终止在这家诊所进行手术的计划。此外,他还从一些日常生活中感觉到妻子和周某的关系有些暧昧,这让做丈夫的他感到非常难过。
同时,张先生表示自己拒绝承担抚养费用的最重要理由是:妻子从人工授精开始计算,到顺利生产时仅仅8个月时间,而检查医院表示孩子的发育不算早产,这根本不符合正常的怀孕情况。综合自己平常的观察,因此他认为孩子根本不是人工授精,而是妻子与人私通正常怀孕的结果。因此,他表示儿子既然是妻子与人发生婚外情所生,自己完全没有承担抚养的义务,相反,自己作为婚外情无过错一方,应该向王女士索取精神赔偿才对。
由于张先生态度强硬,明确表示不承担孩子抚养责任,并拒绝庭外调解,因此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 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