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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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06 17:30:41
>>>>>>>>提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那么:1、患者在要求院方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是否需向院方提交相关的书面资料呢?(如: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患者的近亲属能否享有上述的权利?如果有,是哪个类别的近亲属?且需向院方提交什么样的书面资料吗?
3、规定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具体指的是什么内容?是否包括患者的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小结、术后记录?而病历资料中有否不必甚至不能复印给患者或家属的资料存在?如果有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4、患者的病历资料除了患者及家属外还有哪些具体的部门是可以通过何种手续一样是可以查阅或者复印的呢?
“上弦月下弦月”!
您好!你的回答相当详明,恳许我再请教:您的答案是从哪一部法律中有明确说明的啊(
即权威出处),因为我相信相当的医疗单位一旦看到你的答案都想以此为据的,毕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过于广、泛。非常感谢!!!
>>>>>>>>休闲养生网回答:休 闲 居编 辑
1、复印病历必须要提交相关证明,如果是患者本人复印,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如果是家属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患者和家属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或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患者近亲属当然享受这种权利,一般应是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亲属。提交患者和亲属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之类的)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知识针对一些特殊疾病的,也就是没有特别规定的一些病历资料。不
括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小结、术后记录,这些诊疗过程患者或家属是无权要求复印的。就是说病历中的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中的病程,抢救过程,术后诊疗都是医院的隐私材料,不会提供复印的。
4、司法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凭有效证明查阅全部病历。
如果是发生医疗事故,要及时封存病历,这样医院就不能对病程,医嘱等作出改动,也就维护了病人的权利。
这不是法律文件,只是国家颁布的一个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的医院病历管理都应以这个规定为基础,这个医院也是这么做得,可能你没有当场封存病历,导致现在可能医院已把你不能复印的那部分内容改动。而那部分内容正是医院对病人作出诊疗的关键部分,也是是否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的关键部分。你最好马上封存病历,以为现在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你在和医院打官司时不是要你证明医院有错,而是医院需要证明它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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